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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人民检察院2012年工作报告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赫章县十六届人大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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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3221日在赫章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余朝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2012年工作回顾

2012年,我院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及县政府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检察工作主题,扎实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我们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思考、谋划和推进,着力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制定了《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服务大局的具体措施,主动担当在征地拆迁、社会维稳等急难险重方面的工作任务,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不断建立和完善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行预约接访、带案下访等各种便民措施,实现检力下沉,深入矛盾较突出、问题较多的地方了解人民群众诉求,帮助化解矛盾,在群众工作和服务中心工作中增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动赫章经济持续发展。

二、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全力推进各项检察业务

1、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始终坚持“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23414人,同比分别上升23.20%24.70%;提起公诉278454人,同比分别上升6.11%19.47%

工作中,我们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始终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及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突出打击带有黑恶性质的犯罪和阻碍赫章发展、影响赫章稳定的犯罪。全年共批捕带有黑恶性质的犯罪嫌疑人70人,已提起公诉35人。二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认真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加强刑事和解、检调对接、释法说理工作,确保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妥善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三是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功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将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制作成法制宣传专栏,送到乡镇进行法制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努力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同时,强力推进法制进校园活动,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途径,贯彻落实好教育、挽救的原则,慎对未成年人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避免因关押受不良行为的影响而交叉感染。全年批捕未成年人42人,同比下降8.7%。四是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案件质量,我们主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召开执法办案协作会,共同讨论和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打击准确,保证打击效果。

2、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是以涉及民生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为重点,坚持有案必查的原则,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全年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41件,初查41件,同比上升20%,立案23人,同比上升22.22%,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6人。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主要查办了我县毕威高速公路征地过程中有关行受贿案件,大方、黔西等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和处置时的有关行受贿案件,纳雍交通运输管理领域在办理客运线路牌过程中有关行受贿案件和滥用职权案件。二是慎重处理,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按照“打击少数、教育多数、宽严适度、增进和谐”的原则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着眼于教育挽救干部,在处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交赃情况、案件影响等因素,对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坚决依法查办,对有自首、立功和积极退赃且一贯表现较好又真诚悔罪的,最大限度地进行教育挽救,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干事创业氛围。三是严格执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注重保障人权,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公开透明。四是提高办案质量,强化证据意识,严格按照职务犯罪案件“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的要求,坚持依法办案。到目前为止,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已经作出有罪判决20人。

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我们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一是运用典型案例,积极深入机关、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220余次,受教育人数达17000余人次,取得较好社会效果。二是每季度编印一期法制宣传栏到27个乡镇和五个试点乡镇行政村和学校进行张贴宣传,发挥宣传教育职能,在干部受到教育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更深的了解,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规范化和社会化。三是在春节期间向全县副科级以上的干部赠送廉政贺卡,在寄予新年祝福的同时,给予预防提示,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四是开展行贿档案查询407次,为工程建设把好廉洁准入关。五是建立涉农资金使用监管台帐,围绕民生领域开展预防调查,形成调查报告12篇,发出检察建议15份。六是不断创新专项预防工作机制,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建立检察官联系工业园区制度,通过与园区、入驻企业签订有关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为园区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七是认真分析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报县领导审阅批示,为下步工作指明方向。

3、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充分发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水平,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一年来对不构成犯罪的14人不予批捕,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18人予以追捕追诉,对应该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4起。提出纠正违法意见55件次,提出抗诉2件,督促起诉2件,涉案金额1400多万元。积极探索特殊人员的管理,在全市率先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室,强化对刑满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和缓刑人员的跟踪监督,促使其正常回归社会。加大驻所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顺利通过省三级规范检察室验收。继续推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制,关注弱势群体,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切实解决受害人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对需要救助的两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请救助资金15万余元。

三、强化队伍自身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开展以“忠诚、为民、廉洁、公正”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检察干警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干警政治理论修养,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强化队伍专业化教育,组织干警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检察院举办的各种专题培训;组织办案一线干警到西南政法大学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出庭公诉等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严格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加强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质量考评、公正廉洁执法承诺、错案责任追究、检察官定期宣誓和干警述职述廉活动,倡导“当日事、当日毕”的工作理念,提升干警的执行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通过开展书画摄影联谊等活动,进一步丰富检察文化,陶冶干警情操,培养干警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提高干警的精、气、神。

四、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适时开放检察办案工作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让代表委员及时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同时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新方式,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便于接受多方监督,促进执法公信力的提高。

五、加强检务保障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

一年来,我们坚持把检务保障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基础环节来抓,以经费保障、基础建设和科技装备为重点,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目前已全面实现了职务犯罪讯问全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和远程审讯指挥,开通了检察专线网和视频接访系统,努力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的现代化,不断提高办公办案效率。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取得平稳发展,这是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的大力支持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有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水平还需要提高;二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不强;三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查办职务犯罪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法律监督的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痛下决心,务求解决。

2013年工作安排

2013年,我院将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继续坚持“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检察工作总要求,更加有效地保障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加有效地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效地推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更加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更加有效地加强自身建设,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着力推进平安赫章、法治赫章建设,更加有效地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要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保障民生为切入点和着力点,统筹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通过依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推进平安赫章建设。通过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监督力度,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努力形成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进法治赫章建设。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事关国计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着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继续保持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及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和途径,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新动向,主动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始终把矛盾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着力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更加有效地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要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原则,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的统一安排,严肃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会管理权力集中部门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依法查办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优先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和实名举报的案件;继续加强惩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杜绝公权滥用、公权私用,以消除精神懈怠和消极腐败的危险;继续深化各项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水平,增强预防实效,革除贪官滋生的土壤,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努力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

四是着力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更加有力地维护司法公正

要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讼法和民诉法的要求,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水平。要着力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法制权威;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拓宽监督渠道,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要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及时发现、妥善处理监管场所各种安全隐患,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要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制和首办责任制,继续关注弱势群体,努力做人民群众权益的维护者。

五是着力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更加有效地加强自身建设

要以队伍专业化为目标,深入推进执法能力素质建设,全面提升检察队伍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要以推进执法规范化为目标,强化执法监督制约,全面实施统一受案、动态监督、案件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机制;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推行“阳光检务”,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要坚持从严治检,着力抓好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自身反腐败工作,确保检察队伍肌体纯洁;要继续深化检察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团结拼搏、求真务实、昂扬向上的人文环境,造就一支品德高尚、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理性平和的高素质检察官队伍。

各位代表,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年,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扎实工作,为实现赫章“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附:相关用语说明

 

1、刑事和解: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因亲属邻里纠纷引发的部份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2、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依照法定程序,督促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合法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3、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意见的活动。

4、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实行全程、全部、全面同步录音录像。

5、首办责任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限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6、检调对接: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认定,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应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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