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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赫章县十七届人大二次

会议文件(8)

第三次会议文件之8

次会议文件之8

第三次会议文件( )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116日在赫章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彭祥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以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7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7,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在中共赫章县委和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法律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以及县政协民主监督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大以来历次重要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和赫章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推进平安赫章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继续深入贯彻县委、政府关于开展法治赫章创建的重要部署,以社会安定、和谐为目标,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64428人,批准逮捕214335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78403人,提起公诉202310人。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严把批捕、起诉质量关,对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批准逮捕侵犯财产犯罪96人,毒品犯罪37人。坚决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诈骗、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幼女以及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批准逮捕强奸、猥亵犯罪34人。

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深入推进刑事和解,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批准逮捕30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不起诉5275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39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占批捕人数的12%。其中陈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精品案件”。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落实专人办理、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从轻处理,加强帮教考察,促进改过自新。

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导入、纠错、退出机制,引导当事人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来信来访107件,均及时审查处理。认真开展司法救助和刑事赔偿工作,49名因遭受暴力犯罪侵害、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28万元;办理国家赔偿案3件,支付赔偿金17万余元。

深入开展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专项活动。从严打击严重侵害农民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农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该类犯罪案件1044人,为全县人民正常生产生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围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履职尽责

着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犯罪案件34,提起公诉714人;推动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坚持依法从严原则,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持续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提起公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56人,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22人。积极推进恢复性司法,探索建立“补植复绿”机制,会同林业、环保、城管等部门集中开展涉林项目复查、城乡生活垃圾整治、矿山毁林补植等工作,发出补植复绿、矿山治理及环境整治等检察建议137件,均得到采纳。配合林业部门收取违法当事人“补植复绿”费用14万余元,用于补植复绿基地补植林木7万余株。

积极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摸排发现并上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2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召开检察长·企业董事长座谈会2,邀请企业界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虚心听取企业司法需求,落实服务企业发展八项措施。坚决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严肃查办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服务项目发展中的权钱交易犯罪。认真分析涉案单位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三、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10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人,大要案率100%,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余元。依法查处金沙县政协原副主席曾讯、金沙县经济开发区原主任张大革、中国移动集团贵州终端公司原副总经理何茹等3人受贿要案。

加大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问题,查处了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诗宇徇私枉法、受贿要案。

紧密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同步推进预防工作,规范预防流程,提升预防腐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县委安排部署,结合乡(镇)、村(居)换届实际,深入全县27个乡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活动,受教育人数3400余人,实现全覆盖、无遗漏。同时注重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挽救干部,以案示警,先后在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开展警示教育宣传162次。结合办案,开展个案类案分析、预防调查等,向涉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堵塞漏洞建议7件,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000余件次。

四、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宪法法律尊严。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监督立案29件,监督撤案16件;针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40件次。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准逮捕44人。

全面履行诉讼活动监督职能。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加逮捕19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纠正遗漏罪行3人,追加起诉14人,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1人,提请抗诉11人。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纠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10,提请抗诉的1件民事案件通过再审得到改判。会同人民法院促成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7件次。

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推进人性化执法、规范化办案,公开法律文书203份、案件信息434件,进一步增强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对员额检察官办理的483件案件开展一案一评查,建立一人一档,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坚决纠正自身执法活动中的不规范问题,提升执法办案公信力。

五、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大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坚持不懈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建设一支过硬的检察队伍。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组织干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大以来历次重要会议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示范党组创建等活动,强化政治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检察人员坚定信仰、坚守法治,树立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个人12人次、集体8次,其中2人荣获全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称号。

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坚持以领导干部、业务一线检察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教育培训,扎实开展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选派30余名干警到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接受培训;同时,要求干警加强自学特别是通过网络进行学习,有效利用网络平台,丰富检察人员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率。

以零容忍态度正风肃纪。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积极支持纪检执纪监督问责,着力整治司法不规范和违反“四风”等突出问题,切实整改上级院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不断提升整体形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争创品牌、打造“单项冠军”为目标,坚持务实创建、全员参与、常抓不懈,持续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在连续四届被命名为贵州省文明单位的基础上,2017年被中央文明办授予“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在市院考核中19项业务工作有7项获第一名,多项工作取得前三名,整体工作名列前茅。

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任务,将检察人员明确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落实与检察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对12名检察官按期晋升或选升检察官等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及时组织干警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清理移交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充分利用交心谈心解除转隶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改革期间思想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

六、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我们深刻认识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通过不断加强对新颁布和新修订法律的学习贯彻,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专题向人大报告监所检察工作,常态化通报工作情况,建立班子成员直接联系省人大代表制度,集中开展个性化联络,采取座谈、上门走访、邀请视察、赠阅资料等方式,真心实意听取代表委员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认真办理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15件,并及时进行答复。

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充分认识律师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全年接待律师45人次,根据律师需要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开展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等活动,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渠道,深化检务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集中开展“6·26”、“12·4”等法制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

各位代表,2017年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不忘初心、砥砺奋进,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这是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县人大法律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赫章检察工作仍存在诸多有待加强和改进的问题: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待提升;二是不善监督以及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与全国、全省先进存在一定差距;四是智慧检务和大数据应用工作有待加强。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依靠各方面重视和支持,切实加以解决。

2018年检察工作安排

2018年,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服务发展、维护稳定、推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目标为根本任务,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质效,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促进社会秩序稳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运用刑事和解、不捕不诉、羁押必要性审查、释法说理等措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以质量和效率为核心,坚持批捕起诉标准,严把案件质量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全力配合监察委员会惩治腐败。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新的反腐败格局中的职能定位,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与监察委员会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在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巩固发展中贡献检察力量。

三是全力强化司法活动监督制约。围绕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监督纠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履职不力问题。不断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全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着力解决自身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落实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记录、通报制度,推进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五是全力强化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坚定不移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执法办案一线为重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持续治理“四风”特别是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突出问题。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各位代表,新思想引领新时代,新使命开启新征程,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坚持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部署,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履职尽责、奋发有为,为建设全面小康、美丽新赫章作出新贡献!

附件: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

【刑事和解】: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因亲属邻里纠纷引发的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手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立案标准为3万元,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从法制、机制、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遏制、减少乃至最终消除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活动。

【行贿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形成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单位及个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在工程招投标和公共采购等过程中,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涉检信访】:指人民群众通过写信、来访等形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提出控告或反映情况等,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并转交有权机关作出处理的一种社会政治活动。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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