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领导班子
赫章微博
赫章检察微博
赫章微信
赫章检察微信
赫章客户端
赫章检察头条
视频中心
国家安全宣传
国家安全宣传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公诉部门办案规则、办案期限及办案流程
时间:2018-07-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诉部门办案规则、办案期限及办案流程

 

  

      办案规则 

  1.起诉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管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不起诉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诉法第173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期限 

  根据刑诉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办案流程:见附件 

版权所有: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