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检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使检务公开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及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务公开应当采取依法、实用、简便、便于群众知情、监督的形式进行:
(一)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设置公开栏、举报宣传、制作小册子等形式公开;
(三)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应当通报姓名、身份,告知对检察公务活动如有异议,可以进行投诉及投诉的方法;
(四)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共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及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等案件查处情况,可根据办案进展情况,适时予以报道;
(五)坚持把出庭公诉工作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充分利用出庭公诉,展示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宣传法制,树立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 控告申诉及各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范围,热情接待来访人民群众,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来访,应当履行告知其向那些部门反映的义务。
第四条 在办理自侦、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类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送达义务。
第五条 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工作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在询问证人、被害人等当事人时,要出示本人有关证件和人民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告知证人、被害人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时候,检察人员应当将“举报须知”的有关内容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协助执行有关强制措施时,出示检察机关的拘传证、搜查证、勘查证等法律文书,使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知道检察人员的身份,了解执行公务的事由。
第九条 在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依法需要出示、送达的,要对有关当事人公开,并送达有关当事人及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材料,保证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十一条 对检察人员应当履行公开、告知、送达等义务而没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长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对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可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控告或者举报,检察长、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予以纠正或予以查处 ,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第十二条 本院办公室为检务公开的责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检务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