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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检公诉刑诉〔2018〕69号
时间:2018-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QQ群发现群里有人贩卖假币,通过QQ聊天,其向在重庆的QQ名为“专业丝印”、“馒头”的杨某某联系,并分多次购买假币共计747张,金额共计13890元假币。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100元假币1张、50元半成品4张,20元半成品4张,20元假币一张,10元假币10张,加工工具“美工刀”一把。经中国人民银行赫章县支行货币真伪鉴定,在陈某某家中查获的人民币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线索详情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杨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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